辽宁保监局关于筹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的通知
辽保监筹建〔2018〕14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华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关于设立东港支公司的请示》(华保辽报〔2017〕74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东港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辽宁保监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