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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知

​辽宁保监局关于实行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4〕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包括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管理制度、车险“到账出单”制度、资金转账支付制度、电话回访制度和非车险“按费出票”制度。实行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解决“阴阳保单”、“截留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有利于完善“四位一体”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降低财产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财产保险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就在我局辖区内实行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管理制度
    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在所有发票以及除专用定额保单以外所有保单、批单使用或作废后,对客户联进行影像留存,并安排专人对留存情况进行复核,确保留存影像清晰完整。影像留存文件应加密留存,并及时上传至省级分公司进行归档留存。省级分公司要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完成当月影像留存文件归档工作,影像文件应至少留存5年。各财产保险机构原则上应使用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影像留存系统,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本公司开发系统进行留存的,所使用的影像留存系统必须保证影像留存质量和满足加密要求,并具有统计、查询、分析功能,且其功能水平不能低于省保险行业协会开发的影像留存系统的对应水平和标准。
    二、实行车险"到账出单"制度
    各财产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到账出单的基本原则,确保本系统内新增车险应收保费为零。严禁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代刷卡行为,防范垫费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严禁利用长期未达账项虚假确认保费到账的行为。不得拒绝现金交费,不得对支票交费方式在系统内设置T+N天后出单限制。 
    三、实行资金转账支付制度
    各财产保险机构与各类保险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以及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客户的赔款、批退保费支出要全部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鼓励各财产保险机构对个人赔款和批退保费实行实名转账支付。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车险一卡通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使用固定银行卡办理车险相关承保理赔业务,提高客户对银行卡的安全管理意识,杜绝发生"人卡分离"的情况,不断完善“车险理赔实名转账”制度。
    四、实行电话回访制度
    (一)采集回访电话号码。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将5000元以上赔案的被保险人电话号码作为必要的理赔要件。被保险人的联系方式由查勘人员在查勘环节(不查勘案件由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在相应环节)进行搜集。
    (二)规范电话回访流程。各财产保险机构查勘部门应将电话号码及时移交电话回访部门,并建立电话号码移交接收登记制度。对于电话号码缺失、不准确等原因(电话停机除外)回访不成功的,追究查勘部门的责任。
    (三)明确电话回访要求。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在5000元以上赔案及500元以上批单退费支付后30日内完成电话回访。有效回访的标准是:确认被回访人身份、金额并成功获得客户对赔款或批退金额无异议和已收到相关款项的确认信息。被保险人为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机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账户的业务以及法院判决后支付赔款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回访。投保人为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机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批减保费的业务也可以不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录音应按照保单号或其他可以与业务相匹配的标识标示并按月导出进行存储。
    五、实行非车险"按费出票"制度
    各财产保险机构要按照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数额开列保险费发票,保证发票面额与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一致,对一次性缴费业务及分期缴费业务的首期保费到保险起期前仍未缴费的,系统要具有自动注销业务的功能。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非车险应收保费的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并指定非车险"按费出票"制度实施责任人。
    六、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跟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责任追究范围、对象、程序及标准等内容。
   (一)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直接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直接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省级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县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省级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责任人应至少包括分管跟单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副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级机构责任人应至少包括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责任追究标准。对于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执行"跟单监管"制度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启动责任追究:
    1.影印留存率未达到100%的;
    2.电话回访成功率低于95%的;
    3.垫费出单比例高于10%的;
    4.未按照非车险"按费出票"制度要求产生不当应收保费的。
    对于两个以上地区的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责令启动责任追究的,要启动对省级分公司的责任追究。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按上述标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制定详细的责任追究标准。
   (三)启动责任追究。各省级分公司应针对"跟单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主动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责任追究实施后15日内上报我局。经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检查、核查或非现场监管发现未达到"跟单监管"制度标准要求的,由我局责令启动责任追究,保险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追究后15日内将责任追究报告报送我局。
    七、加强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每半年将至少抽取一个地市的部分机构进行"跟单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上级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二)常规自律检查。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跟单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业自律工作内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每半年应至少对本地区所有市级机构进行一次"跟单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自律检查,并于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汇总并报告我局。我局将视检查情况要求相关机构启动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跟单监管"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单证客户联影像留存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72号)、《辽宁保监局关于实施跟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辽宁保监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