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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知

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4〕1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辽宁保监局为辖区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相关具体事务。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所辖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所辖分支机构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逐级确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定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组织、指导好全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并保证应急通讯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所承保标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资金、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以及本单位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舆论热点的关注和研究,开展舆情监测工作,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辽宁保险行业形象、单位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辽宁保监局,第一时间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防范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为完善全省保险业应急管理预案,制订《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1)、《辽宁保险业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2)。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至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均应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6.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7.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分类应急预案中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5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因业务规模不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至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付的实际金额水平、退保规模、新闻事件影响范围、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及影响范围、信息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
    (六)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备案,省级分公司报辽宁保监局备案。
    五、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二)下列突发事件,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制度变更等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5.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6.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7.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9.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传销的事件;
    10.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11.《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事件;
    12.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到报告或发现情况后,应在2小时内向辽宁保监局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2.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辽宁保监局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
    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五)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六)保险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七)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辽宁省保险学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辽宁保监局将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四)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59号)、《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53号)、《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13〕5号)等4个文件予以作废。
    辽宁保监局值班电话:024-22596567;
    传真电话:024-22596571。
    特此通知。

    附件:1.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辽宁保险业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    预案
          3.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辽宁保监局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辽宁保险市场风险,保障辽宁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辽宁地区(不含大连市),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省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保险突发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辽宁保监局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三)预防为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突发事件。
    (四)有效应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五)信息共享。辽宁保监局应与其他各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六)保守秘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辽宁保监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特殊情况下,辽宁保监局局长可以指定他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辽宁保监局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 和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辽宁保监局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二)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四)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三)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四)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五)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辽宁省各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九条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辽宁保监局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重要信息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辽宁省委省政府报告。
    辽宁保监局各处室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保险业企业报告,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辽宁省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报送企业内部的金融风险状况。辽宁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随时报告。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对保险业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等部门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通常状态下,预警信息应当于2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事态紧急时,应当以口头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上款规定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保险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三个级别。当保险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级别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保险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危机的、保险财产损失5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亿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全国性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危机和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的事件;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危及广大被保险人保险权益的事件。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困难的、保险财产损失2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1亿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区域性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危机和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危及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计算机系统性故障,造成全国性业务中断或大量客户数据丢失的;新闻媒体对保险企业进行负面报道,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保险企业境外母公司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其在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事件。
    第十三条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发生的可能影响本辖区内保险业运行的突发事件。包括:
    (一)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挤兑的;
    (四)保险公司挤兑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的;
    (五)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六)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七)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八)其他危及辽宁保险业,或者与辽宁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较高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响应程序
    I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辽宁保监局和当地政府。辽宁保监局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积极会同省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必要时,报请保监会成立指挥部。
    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辽宁保监局和当地政府。辽宁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积极会同省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省委省政府。
    III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全面负责处置工作。辽宁保监局应当随时掌握情况,积极与省政府沟通协调,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
    (一)向中国保监会、省委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辽宁省委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
    (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辽宁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或者调集辽宁保监局各部门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科学、及时和具体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各保险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应对的建议。有关保险机构指挥中心应当派专人进驻灾害或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  应急结束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的评估,向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批准,解散领导小组,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当事单位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单位预案终止实施后1个月内向辽宁保监局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步骤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保监局应对保险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评价。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辽宁保监局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案。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保障
    (一)应急通信录。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二)电脑信息系统保障。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三)公文收发保障。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24小时值班制度
    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
     辽宁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罚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工作失误、拒不服从指挥、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辽宁保监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辽宁保监局应当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根据演练和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本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业企业预案的监督管理
    辽宁保监局应当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尽快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培训
    辽宁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应急处置负责人、联系人的培训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辽宁保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辽宁保险业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因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辽宁地区(不含大连市)的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对监管行为有不同意见,采用群访群诉、静坐、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构机关等极端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辽宁保监局统一领导,辽宁保监局各处室和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分级负责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方式,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加强并规范日常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局部,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子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密切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六)遵守纪律,严格保密。参与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辽宁保险业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辽宁保监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组长可以指派他人担任临时组长。辽宁保监局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和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辽宁保监局法制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二)领导、指挥、协调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制定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四)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五)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六)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三)调查、核实、分析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有关情况;
    (四)收集、分析、上报、通报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有关信息;
    (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成立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风险。
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重要信息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地方政府报告。辽宁保监局根据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要求保险机构随时报告。
    辽宁保监局各处室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保险机构报告,获取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辽宁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等。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上报辽宁保监局。
    辽宁保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事态紧急时,应当以口头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24小时内提交上款规定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
    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I级)、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II级)、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三个级别。当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级别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事件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监管机关办公楼,打、砸、抢、烧监管机关办公场所的事件;
    (三)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参与人员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等行为,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人数5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六)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七)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一)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或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三)互联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参与人员数量迅速增加并出现串联聚集趋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四)已出现跨省(市、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五)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一)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二)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三)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四)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响应程序分为下列三种:
    I级响应
    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省委省政府,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必要时,报请保监会成立指挥部。
    Ⅱ级响应
    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省委省政府。
    III级响应
    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积极与省委省政府沟通协调,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第十五条  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辽宁保监局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辽宁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群体性上访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或者调集辽宁保监局各处室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科学、及时和具体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对事件的发展态势的评估,向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批准,解散领导小组,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在本预案终止实施后一个月内,辽宁保监局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评价。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辽宁保监局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案。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第二十二条  群体性上访事件涉及的保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工作失误、拒不服从指挥、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辽宁保监局与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根据演练和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本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辽宁保监局应当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尽快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其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应急处置负责人、联系人的培训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