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依据《辽宁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订《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
(二)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促进保险营销员合理流动、维护市场秩序;
(四)坚持互相尊重、谅解和沟通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和团队意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维护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流动。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发布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二)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其他公司;
(三)利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四)唆使、暗示被增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营销员资格考试;
(五)向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保险营销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六)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招募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作出虚假说明,或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募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七)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整建制营销团队的挖角;
(八)录用最近12个月内已服务过2家保险公司,且至少在一家公司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保险营销员;
(九)唆使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集体转司;
(十)其他扰乱行业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合理增员,制止保险营销员非正常流动,保险公司在录用转司保险营销员时,应关注其保险从业经历。
(一)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保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应达到六个月以上;
(二)保险营销员流动转司一年内不应超过2家(含2家)以上保险公司,二年内不应超过3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应予尊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公开拒绝;
不得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
不得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
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注销展业证。
第八条 营销员申请离司时,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客户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离司申请的次日起,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另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自己的从业经历,同时与2家或者2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二)在未与原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保险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向客户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继续利用原保险公司身份招揽新的业务;
(四)诱导客户转保、退保,损害客户利益;
(五) 泄漏原保险公司商业机密及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六)到原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第十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性文件,对各财险、寿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今后经批准新进入的保险机构,也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由市协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约谈、限期改正;
(二) 通报批评、责任人作书面检查;
(三)收取自律管理费500到5000元;
(四)上报辽宁保监局,建议对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的,由市协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二)建议相关保险公司予以除名;
(三)上报辽宁保监局,建议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2010年10 月制定的《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废止。
第二条 《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
(二)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促进保险营销员合理流动、维护市场秩序;
(四)坚持互相尊重、谅解和沟通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和团队意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维护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流动。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发布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二)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其他公司;
(三)利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四)唆使、暗示被增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营销员资格考试;
(五)向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保险营销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六)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招募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作出虚假说明,或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募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七)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整建制营销团队的挖角;
(八)录用最近12个月内已服务过2家保险公司,且至少在一家公司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保险营销员;
(九)唆使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集体转司;
(十)其他扰乱行业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合理增员,制止保险营销员非正常流动,保险公司在录用转司保险营销员时,应关注其保险从业经历。
(一)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保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应达到六个月以上;
(二)保险营销员流动转司一年内不应超过2家(含2家)以上保险公司,二年内不应超过3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应予尊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公开拒绝;
不得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
不得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
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注销展业证。
第八条 营销员申请离司时,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客户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离司申请的次日起,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另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自己的从业经历,同时与2家或者2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二)在未与原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保险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向客户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继续利用原保险公司身份招揽新的业务;
(四)诱导客户转保、退保,损害客户利益;
(五) 泄漏原保险公司商业机密及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六)到原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第十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性文件,对各财险、寿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今后经批准新进入的保险机构,也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由市协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约谈、限期改正;
(二) 通报批评、责任人作书面检查;
(三)收取自律管理费500到5000元;
(四)上报辽宁保监局,建议对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的,由市协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二)建议相关保险公司予以除名;
(三)上报辽宁保监局,建议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2010年10 月制定的《丹东市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