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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发《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十条禁令》的通知
辽保协发〔2020 〕 55 号
各人身险会员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在辽宁银保监局指导下,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我省营销员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十条禁令》(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禁令,完善公司 相关管理规定,约束销售从业人员行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和法律法规 。
    二、各人身险公司要落实禁令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销售从业人员 认真 学习,掌握禁令内容,做到全面覆盖、熟练掌握。
    三、省协会将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省协会将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本禁令的,公司应填写《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违法违本禁令的,公司应填写《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见附件规记录登记表》(见附件22),及时在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综),及时在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合信息平台的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同时根据情节轻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重,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各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内不得再次录用。各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工作。
    四、省省协会协会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组员由各公司分管营销员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担任,组员由各公司分管营销员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失信惩戒落实工作。省协会将不定期对负责失信惩戒落实工作。省协会将不定期对各人身险公司禁各人身险公司禁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少报、漏报违反禁令行为,录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少报、漏报违反禁令行为,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人员等问题的公司,将采取限期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人员等问题的公司,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惩戒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公司,省协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惩戒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公司,省协会将报监管机关进行处理。会将报监管机关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11日

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十条禁令
 
一、 禁止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水平,进行误导销售。
二、 禁止保险销售过程中,给客户以任何形式返佣。
三、 禁止阻碍客户对保险保障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四、 禁止指使协助客户欺骗,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 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进行签字确认。
六、 禁止诱导投保人退旧保新,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七、 禁止教唆协助客户恶意投诉,牟取合同外利益。
八、 禁止编造保险案件,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九、 禁止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
十、 禁止与非法保险业务机构、个人存在合作往来。
十一、 禁止组织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二、 禁止违规使用公司证照,私刻、伪造公司印章。
十三、 禁止利用业务便利,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
十四、 禁止已经解除代理协议人员继续开展保险业务 。
十五、 禁止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十六、 禁止恶意跳槽,扰乱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秩序。
十七、 禁止个人设计、印制、变更保险产品宣传资料。
十八、 禁止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十九、 禁止利用疫情等敏感事件,渲染炒作保险产品。
二十、 禁止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誉。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