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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身保险机构产品说明会管理指引
辽保监发〔2012〕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讲座、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如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
第四条  产品说明会由省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市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省分公司应制定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审批流程、备案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资质管理、文字与声像档案保存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得举办。
第七条  产品说明会承办机构应在举办前向其省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市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申报材料至少应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
(一)召开时间、地点和承办机构。
(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
(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产品说明会承办机构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中心支公司(市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说明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
(二)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
第九条  产品说明会的承办机构应合理选取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和邀请方式,避免邀请与销售产品不适合的群体,不得在邀请客户时对其造成滋扰,邀请时应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召开的目的、形式与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十条  各省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课件的管理,统一课件内容标准,课件中关于产品介绍的部分应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讲解人员在进行课件演示时需向客户说明,课件演示的只是保险产品特色,具体内容应以保险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第十一条  产品说明会上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询。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其他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由其授权印制,其他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印制。
第十二条  产品说明会课件及讲解过程中应以保险产品讲解作为主要内容,使消费者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产品说明会课件及讲解过程中不得以与保险产品无关的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社保和其他同业产品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不得承诺、夸大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不得提供关于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片面、虚假信息;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进行同业诋毁;不得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必须由符合保险公司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并向客户明确介绍其真实身份。各省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完善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惩戒和退出机制,对讲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把关。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各省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所辖机构产品说明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的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对产品说明会开展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产品说明会管理混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产品说明会的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织必要的自律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