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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

(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严格遵守同业结算、票据、投融资、理财业务等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处置操作,严格处置损失授权管理。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不断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做好风险隔离与防范,防止利益输送行为。

(八)严防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强化非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防范表外风险传导至表内。严防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九)严防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资信审查,杜绝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十)严防现金管理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加强现金调拨、出入库、交接、自动柜员机清机加钞、对账、查库等环节和管库、记账、清分、调拨等岗位管理,对库门、尾箱、自助设备等钥匙密码管理和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和内控管理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双人管理、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检查等制度要求。加强款箱交接、流转跟踪管理,结合机构实际,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提高交接人员身份验证、款箱核实等环节的规范性、安全性和运转效率。

(十一)严防保险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机构要防堵承保、查勘理赔、单证印章管理等环节漏洞,重点预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严禁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防范违规销售行为向非法集资转化,预防销售假保单、非法销售非保险产品的诈骗行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穿透式管理,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加强客户动态管理,加大客户回访频次,定期发送消费短信等提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体外循环。

(十二)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匹配性。加强账户管理、合作机构穿透管理和合作业务存续期管理。防范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营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十三)严防金融市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交易报价、交易审批、交易达成、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重点检查交易策略执行情况、交易价格偏离度、交易集中度、拆分交易、删改交易和线下环节。落实交易权限和渠道的授权和使用管理,防范交易员的道德风险。

(十四)严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从业人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将从业人员行为监测纳入反洗钱监测系统。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措施,防范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十五)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得到刚性执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授权范围,实现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维护、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上落实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涉及客户资料交接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三、强化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十六)强化公司治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推进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在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中的作用,抓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委员会应听取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专题工作报告。加强战略管理,提倡突出核心主业的稳健发展战略。强化高级管理人员案防职责,防止业务模式异化,避免盲目追求多元发展。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关键或重要岗位轮岗要求。完善内部绩效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以适当形式将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水平与绩效考评挂钩。

(十七)强化制度流程控制。加强案防重点领域全流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从制度、流程、系统和机制上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健全各业务条线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存在管理缺失或缺陷的,应及时预警提示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畅通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处置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罚。

(十八)加强案件风险监测和排查。加强从业人员聘用管理,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履职经验、专业素质及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机构、岗位和人员风险排查工作。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特别要加强拟离职人员及其经办业务的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通过流程分析、日常风险监测等方式开展风险识别,采用多种方法对内控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不断更新排查工具和方法,通过远程审计、大数据筛查、反洗钱监测系统等手段排查隐蔽性强的风险案件,摸清案件风险底数,强化案防工作主体责任。

(十九)严肃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对案件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不得以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代替刑事责任追究。严格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案件管理和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内部问责。

(二十)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分层次、分需求、多维度的合规教育培训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要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定期传达监管要求、解析监管政策、提示风险,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持续开展各业务条线合规培训,保证培训学时,编写关键岗位培训教材,培育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规章制度的合规文化。各级银行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监测汇总分析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情况,强化风险提示、警示教育、合规培训和经验交流。银行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金融安全和防骗意识。

(二十一)强化行业性约束惩戒。对于涉及金融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各级银行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相关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业性惩戒措施。

四、依法严惩,加强监管和联动协调

(二十二)完善案防管理体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制度纳入案防工作体系。持续完善案件(风险)报送管理制度,结合业务特点、风险状况、案防形势,及时更新报送要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重大违法事件,依法对漏报、瞒报、迟报、错报的机构进行处罚。

(二十三)加强检查与评估结果应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加强评估和监督管理,在监管评级中考虑应用评估结果。

(二十四)严格依法惩处和问责。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发现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酌情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案件问责制度,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严肃问责。

(二十五)发挥联合惩戒警示作用。银保监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积极落实银行业保险业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制定完善银行保险从业人员违法失信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落实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达到“惩戒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二十六)强化联动协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机制,加强交流互训,形成防范打击合力,加大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